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问答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问答
1、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机构编制管理不断得到加强。但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规定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等问题,亟须加强监督检查和予以严肃处理。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明确要求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中央编办和监察部共同研究制定《暂行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正式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具体步骤,是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实际措施。
2、《规定》确立的监督检查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3、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4、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1)国务院所属的行政机构;(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机构;(3)事业单位。
5、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1)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2)地方各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3)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5)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6)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7)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8)机构编制统计的情况;(9)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6、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程序是什么?
答: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拟订方案;(2)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立项;(3)发出通知;(4)组织实施;(5)报告检查情况;(6)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7、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方法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特殊情况下,机构编制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重大检查活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监察机关联合进行。实施机构编制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等方式进行。
8、《条例》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体、内容和有关组织、个人法律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9、《条例》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0、《条例》对被调查核实单位和人员的申辩权及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答: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辩。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凡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查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有哪些?
答:(1)通报批评;(2)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3)予以纠正;(4)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5)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经过调查核实,认为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不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任免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2、《办法》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 (2)擅自改变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职责、规格、名称和隶属关系的; (3)擅自增加人员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4)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配备工作人员,超规格、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的;(5)违反规定为超编人员办理录(聘)用、调配手续的;(6)违反规定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人员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7)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8)隐瞒、谎报、拒报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及统计数据的;(9)妨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10)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1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有哪些行为的,可由同级或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答: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社会保障等手续的。
14、《条例》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监察机关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中发挥职能作用有何指导意义?
答:《条例》和《规定》的颁布实施,使监察机关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有利于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根据《条例》和《规定》,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并纠正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重大检查活动,认真处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及时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通报有关情况,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15、《条例》和《通知》对机构编制举报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对举报者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12310”电话,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统一设置的举报电话,专门受理反映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明确规定受理程序和纪律。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16、《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颁布的时间和背景是什么?
答: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科学配置行政资源、完善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但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机构编制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规定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亟须予以严肃处理。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些问题高度重视,多次强调要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为落实中央的要求,2007年2月,中央编办、监察部印发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了监督检查的程序。在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方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虽然已有原则性规定,但由于机构编制违纪行为成因复杂、形式多样,办案中对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条款还不够明晰。制定专门的规定,明确涉及机构编制违纪问题的处分依据,有利于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中央纪委于
17、《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有何意义?
答:《解释》的出台,在机构编制管理的历史上创造了“两个第一”。首先,它是第一个对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比较系统的法规;其次,它是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针对机构编制工作专门制定的第一个解释性党内法规。《解释》填补了机构编制法规建设中的制度空白,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大机构编制违纪案件查处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明确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款,有利于纪检机关以《解释》为依据,进一步加大机构编制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力度。二是明确了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用编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底线,有利于提高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他们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防范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发生。三是使党纪处分工作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为今后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奠定了基础。
18、《解释》解决机构编制管理中的哪些突出问题?
答: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对有违纪审批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处分,强化了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等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二是针对机构编制决策多是领导集体研究决策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对有集体违纪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处分。三是明确要求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中有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从重处理。
19、为什么《解释》出台有助于预防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答:《解释》是多年来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经验的总结,虽然只有10条,但涵盖了包括违反机构设置、编制和职数配备以及“条条干预”等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发生的各种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在《解释》中都可找到相应作出纪律处理的条款。因此,《解释》通过明确处理相关责任人的具体依据,提醒有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漠视机构编制管理的“高压线”,自觉遵守和维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效地控制行政成本,建设服务型、法治型政府。
20、《解释》对“条条干预”机构编制问题作了什么样的规定?
答:“条条干预”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以审批资金或者项目、考核评比达标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印发的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文件,明确禁止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工作。为此《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21、哪些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答:(1)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2)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3)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4)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5)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6)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7)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8)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9)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