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承接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民政发〔2015〕40号
民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承接和
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民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三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6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四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八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4〕91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十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张政发〔2015〕8号)要求,在公布《民乐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的基础上,按照“应取必取、能放则放、重心下移、方便办事”和“对应承接”的原则,经县政府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承接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141项(子项2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8项,承接新增省市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0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2项(子项2项),取消备案制管理项目1项,将103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管理和服务类事项(其中:将31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管理和服务类事项,将72项非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管理和服务类事项),将县政府部门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项目7项。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认真做好取消承接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决定取消调整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省市下放给县政府相关部门的项目,各部门要接住管好;对承接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相关部门要制定承接方案,逐项明确责任人员和承办科室,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要件,压缩审批时限,建立项目明确,流程清晰,责任到位的审批机制。县政务服务中心要积极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将承接新增的审批事项进驻大厅办理,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各部门要通过公开栏和《西部民乐》、《民乐县电子监察》等新闻媒体和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取消承接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提高社会知晓度,接受群众监督。要坚持放管并重,严格执行《甘肃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和《甘肃省行政审批事项监督管理办法》,针对容易发生问题部位和环节,采取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强化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推动全县行政审批科学高效运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民乐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