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县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县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按照省、市的统一安排部署和总体要求,定于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集中办理全县2012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有关事项
(一)年检对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证书有效期到2013年3月31日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年检内容。年检主要围绕事业单位是否继续具备法人条件开展,审核事业单位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依法按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是否具有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是否依法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是否按照国家局的总体要求进行了网上登记审核,并提交了相关资料;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及其登记事项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及时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登记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年检需要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份,加盖对应的公章;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上年末(2012年12月31日)转账前资产负债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5、事业单位2012年年度工作总结。
二、年检的方式和程序
年检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事业单位自查。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对照宗旨和业务范围,总结一年来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要求达到800~1000字),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已核准的登记事项与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变化,如果有变化,先办理变更登记,然后再申请年检。
(二)申报年检材料。年检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先认真、如实地填写年度报告书,然后用事业单位网上登记专用光盘将申报年检的相关材料按要求在“事业单位在线”平台提交通过后,将纸质材料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按程序办理。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受理、审核、核准的程序办理事业单位提交的年检申请,如事业单位申报的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登记管理机关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审核未通过的单位,根据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核要求,修改相关审核材料后再提交,直到核准通过。
(四)举办单位审查。事业单位根据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信息, 将年度报告书连同其他要求提交的年检材料,一并报举办单位审查、签字、盖章。
(五)复核办结。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纸质年检材料, 进行进一步复核, 即时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识, 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3月31日。
三、年检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管理。年检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的一项经常性的行政管理行为,是对事业单位法人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之一。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督促做好事业单位年检工作。
(二)严格事业单位年检材料的报送时间。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证书有效期前即每年的3月31日前)报送年检材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报的,应在3月31日前提交延期年检的书面申请。否则,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对于不接受年检和逾期不年检的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直至撤销机构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三)全面完成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局和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到2013年12月底,全省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要达到100%目标要求,为全面完成既定目标任务,要求我县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必须先参加完成网上事业管理,才能够进行年度检验,否则不予年检。没有事业单位网上登记专用光盘的单位请及时上报网上登记培训情况及光盘数量,便于集中统计上报国家局及时征订。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合理安排事业单位年检时间,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年检的工作。如在实施事业单位登记年检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县事业登记管理局联系。
联系地址:县政府统办1号楼117室
联系电话:0936-442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