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市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县区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机构编制部门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范围: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及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机构改革方案的落实及各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机构报批,编制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领导职数配备的执行情况;
(五)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年检情况;
(七)机构编制统计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机构编制事项。
第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实地调查、抽查了解、责任审计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年度检查,发现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进行专项重点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和编委以及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调查了解情况应当全面、准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客观、公正。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构编制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本单位主要职责任务、定编定岗定员等机构编制情况,要按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增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机构编制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机构编制法规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限期纠正,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纠正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规格、名称的;
(二)擅自改变机构职能职责的;
(三)超出编制限额配备人员的;
(四)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五)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
(六)事业单位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政策的;
(七)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查核实,认为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依据中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