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42号)精神,规范公办幼儿园编制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包括农村幼儿园在内的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既保证学前教育的基本需求和健康发展,又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是公办幼儿园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编委会审批。
第六条 教育、人社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为公办幼儿园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拨相关经费。
第二章 编制配备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保教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和财会人员。
后勤服务、安保等人员采用劳务招聘等方式解决,不纳入编制管理。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班级规模:小班(3至4岁)为20-25人;中班(4至5岁)为26-30人;大班(5至6岁)为31 -35人。
第九条 县级及以上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与幼儿比例为1:10,乡镇及以下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与幼儿比例为1:12。
第十条 民族地区幼儿园、特殊教育幼儿园和寄宿制幼儿园,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核定附加编制。附加编制原则上不超过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总数的5%。
第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结构比例。
管理人员:5个班以下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6-9个班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副园长1名;10个班以上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副园长2名。园长、副园长应由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其他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任。
保教人员:即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保教人员应不低于教职工编制总数的88%。专任教师和保育员的比例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卫生保健人员: 一般每园配1名,寄宿制或幼儿超过200名的幼儿园可酌情增加。
财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工作规定配备,一般每园配专职会计1名;根据幼儿园规模大小,配专职或兼职出纳1名。
第十二条 只有一个班的幼教机构(如村教学点、附设幼儿班、学前班等),一般配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1名保育员。贫困地区农村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1名保育员。
第十三条 招收特殊需要儿童的幼儿园,应根据特殊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特殊教育教师。
第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和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截留或者变相占用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第十五条 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分级负责的要求,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第十六条 公办幼儿园按照本标准增加的编制,应在各地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第十七条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后,应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健全完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管理相结合的配合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幼儿园布局调整和生源变化等情况,原则上每3年左右重新核定一次。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