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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5-30 】 【选择字号:

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工作纪律,根据中编办印发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075号)和中央纪委印发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机构编制法规、政策和机构改革方案的情况;

2、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任务的执行情况;

3、编制的分配、使用、管理和人员配备情况;

4、单位领导职数配备和人员结构规定的执行情况;

5、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机构编制公示公开情况;

6、机构编制法规、政策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执行机构编制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发生

1、自行设置内设机构的;

2、自行改变职能的;

3、自行变更机构名称的;

4、自行提高机构规格的;

5、自行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人员的;

6、违反规定使用编制的;

7、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本单位主要职责任务、编制人员等实名制管理情况没有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公开的;

8、事业单位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政策;

9、有违反机构编制法规、政策其他行为的。

三、实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每年《机构编制管理证》年检时,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年度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四、实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督查制度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围绕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热点、重点问题,灵活选择督查方式,采取专项督查与综合督查、常规督查与随机督查、全面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监督检查活动,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部门或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五、实行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通报制度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经调查核实后,应及时向县委、人大、政府及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等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做出限期纠正决定。

六、实行单位主要领导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制度

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审计考核。审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年度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七、建立联合督查工作机制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与组织、人社、监察、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重点事项督查,发挥各相关部门在机构编制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八、建立机构编制举报受理督查工作制度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做好机构编制问题举报的受理和督查工作,通过机构编制“12310”举报电话,电子举报信箱等多种形式,畅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信息渠道,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和督查工作制度,规范机构编制举报受理督查行为。对已受理的举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到“受理必查、查办必果”。

九、建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信息专报制度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本县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工作方针、政策及法规、规章的落实和工作开展情况以监督检查专报形式定期上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十、本办法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