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5-29 】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民乐县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提高编制使用效益,优化人员结构,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纳入编制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各部门(单位)运行状况,充分运用调控手段,适时调整机构、编制,用好用活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做到“控制总量,限制增量,盘活存量”。
第四条 行政机构的调整,按照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事业机构的调整,紧密结合我县实际进行,确需设立的,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从严控制;政事不分,规模偏小,重复设置,职能交叉,职能弱化消失的,应及时调整、撤并。
第六条 行政编制的调整,按县属党政群机关、政法机关、乡镇机关三种类别,在省市核定我县行政编制总数内,根据党政机关职能任务的变化和实际需求,对同类型编制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事业编制的调整,按县属事业和乡镇事业编制两种类别,在省市核定我县事业编制总数内,根据事业单位职能任务的变化和实际需求,对同一类别和同一经费形式的编制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负责,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审计部门配合。
第九条 凡涉及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县编委会议研究审定后,按管理权限报批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