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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化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5-29 】 【选择字号:

民乐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提高事业单位运行效益,根据《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指全县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构成与比例。

第三条  事业单位编制一般按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进行结构化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具体构成,应该根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和业务范围合理确定。

第四条  管理型、专业技术型、后勤服务型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参照国家、省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不低于编制总量的50%,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不高于30%20%;专业技术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编制总量的70%,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不高于20%10%;后勤服务型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不低于编制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别不高于30%20%

第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按《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核定。

第六条  组织、人社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配备事业单位人员,不得超编制、超比例配备人员。

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一经确定具有相对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不作变动。确需调整的,由机构编制、组织、人社部门共同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